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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數位音樂誌】這算不算偷?

從 PIPA、SOPA,到 Megaupload、The Pirate Bay、BTjunkie 、RnBXclusive,「版權」已成為 2012 數位音樂最火熱的議題。不只西方世界,經濟部也要再對智慧財產權進行修法;而被普遍認為盜版更嚴重的中國大陸,文化部於 2010 Q4 的大力清理下,當時有 100 多家違規侵權的網站遭到關閉

在論述「侵權/分享、盜版/宣傳、免費/收費」這些持續發燒的話題前,我想先介紹「版權」的概念與本質。

英國在 1709/12/12 制定出世界上首部著作權的成文法時,就有兼顧作者及出版商的私利與大眾使用的公利。因為智慧財跟一般實體財產最大不同的是,前者關乎文化的累積。各國現在相關法制均受其影響。

以台灣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為例: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代表超過這個期限的著作就可供大眾利用。此即考量了創意發展及交流。當然,相關條文對此還有細節規定(ex.如何認定不同情況的期限?)實務使用上也有其難度(ex. 如何查找公共版權的歌曲?)。

所以若將著作權相關法規僅看作只保護版權擁有者的法律,實有偏頗。但法律無法完美,連串事件也證明了在取得平衡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法律層次外,版權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尊重他人」。而所謂侵權或得到授權的認定標準,其實就在「使用前是否取得他人同意」

我的課堂禁止錄音錄影,但經常有學生嘗試擺上錄音筆或DV;同學報告時,很多人拿出相機欲拍下投影片,總要當場點名制止,他們才悻悻然地停手。但這不妨礙學習嗎?一,作筆記還有很多方式。二,如果欣賞某同學的簡報,可下課詢問他是否同意分享。三,這是屬於我和台上同學的權利,我們當然可以決定想怎麼做。而有人若因此退課,這則是他們應有的選擇自由。

在著作權相關的教學裡,公然上演不尊重著作權的劇碼。諷刺。

你的「物品」有天被不告而取,算偷?會感到不悅?那把「」裡的詞彙換成「著作」,還相同嗎?似乎變得有點模糊和充滿空間。這仍因智慧財跟實體物特性的不同有關:我的課或同學的簡報被拍下,那些東西依然存在,只是多了副本在別人手中;另外,有太多工具方便下載複製貼上,早就是日常習慣;而你的著作若正好希望廣為人知,未經同意的散布,可能還因此讓你開心。

這些還是取決每個版權擁用者,在其權利範圍內如何看待這些事,與實體世界無異。你去餐館吃飯,或許因價格太高,服務不周,選擇不再光顧。但你不能說,雖然不滿意,可民以食為天,就要在這吃霸王餐;或是喜歡某份菜餚,但因只附在套餐,無單點,你就說一定要吃配菜,不付錢。除非餐廳老闆願意。

「唱片公司老是發行只有幾首歌能聽的專輯。」「目前合法數位音樂服務的音質實在不夠好。」「內容應該免費,用週邊創造營收。」「音樂產業一直沒跟上科技進步。」這些批評和論述有的是事實、有的極具參考價值,都值得從事相關領域的人思考。

但,同理可證。不會由於市場上沒有你願意購買或購買得起的產品和服務,而你仍有聽音樂的需求,你就因此有了在未經授權平台下載的正當性。除非,版權所有者願意。

生活困頓,父親想讓小孩飽餐,去便利商店拿麵包沒付錢。處境讓人同情,但你認為這算?或你覺得可詮釋成「超商目前本就賺不到他的錢,說不定還喜歡上這口味,他以後有能力反而多買」?而這推論的確也有可能成立,所以這行為就可獲得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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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sal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