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課堂教學中,我經常遇到同學將「法律」與「商務」兩個面向混雜的情形,拿法律來論商務,或用商務條件看法律,都不適當,也無法看清事情。法律本身,和法律所賦予所延伸的商務應用,是兩個不同的範疇和思維。(以此新聞事件可瞭解,著作權人的選擇是法律給予的權利,至於之後所要承擔的結果優劣則是商業判斷。)
那什麼是法律面向的觀點?
就是著作權法本身。著作人完成著作時即擁有人格權和財產權(除勞雇和出資受聘關係的事先約定),而著作權人可自由選擇對其合作方做出怎樣的財產權讓與和授權關係。至於網路使用涉及的權利、合理使用的定義、數位平台對其內容的有限管理責任,前已有專文描述;而「下載」和「上傳」則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行為定義。
法律面的重點:毫無疑問,這部保護創意的法律需要被重新討論是否過度抑制創意,在新價值帶來的轉變下,尋求新的社會共識。那對現行法規儘可能的充分瞭解,正是開啟討論前應該先做的功課。
本周【WIRED Soapbox event】 邀請律師和智財局長官來談著作權法合理性;若無緣參與,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也都有相關課程可供學習,在一窺這些專業人士的詮釋和觀點時,也可針對目前尚不清楚的條文內容,把握機會發問。
那商務面向的觀點?
先簡述台灣近年數位音樂服務商的重要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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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BOX |
2010 年 12 月 15 日宣布由日本第二大電信 KDDI 持有其 76% 股權 |
| 2011 年 03 月 29 日獲 HTC 千萬美元資金挹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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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Peer |
2011 年併入台灣大哥大集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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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usic |
2010 年 10 月由遠傳及七家唱片業者合資成立,2011 年 2 月推出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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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Music |
2011 年 05 月推出的服務,屬中華電信 |
由上約可看出,這些廠商的經營成果和走向,及他們在開展服務時,所集結和準備的資源。
而與音樂產業的拆帳結構和比例,在橘報專訪 KKBOX 創辦人中已有詳細介紹。若稍微熟知海外數位音樂市場現況,就單以數字看,台灣數位音樂服務商所獲得的拆帳比是高於發展相對成熟的歐美市場。當然這跟不同地區的經營成本都有相關。
至於權利金談判的運作方式,是唱片業及權利擁有者(賣方)開價,經數位平台(買方)評估願意接受,交易才會達成。根據不同音樂內容在市場上的影響力,會決定每個談判是買方或賣方市場。ex. 許多優秀的獨立廠牌,因消費市場份額小,相對無議價力,在筆者將這些內容投入大陸市場開拓時,甚至遇過即使免費授權,平台還不願上架合作的情形。商業談判中,任一方本就在承擔各自的成本結構下,永遠希望能得到更多的收益分配和主導權力。
商務面的重點:在現有環境和規則下,清楚瞭解潛在威脅和機會有哪些後,決定整個商業模式的策略和行動方案。
法律和商務確實互為影響,但在討論過程中,應先完成分項論述。才好接著下去:法條對目前的商務創新該做哪些相應調整?商務合作中是否有哪些部分應該提升到法律層次規範?
[預告:下回將介紹,如何讓新創團隊提高與音樂產業達成合作的機會]
(圖片來源:jrmattorne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