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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ick’s Talk: Law and Web 專欄】不同位置的不同腦袋:第三方支付制度不同參與者的觀點(I)

最近在 TO 上有關第三方支付的討論(如:Raymond 的<支付產業聚焦 – 台灣第三方支付發展落後,法源出了什麼問題?>、LH(透過 TO 大會堂)發表的<Paypal 到 Paylink,第三方支付到台灣為什麼全變了形?>),都十分有見地,尤其相關文章對於第三方支付的制度介紹及其在台灣發展的限制與困境,說明的深度及廣度皆屬上乘,非常推薦各位仔細閱讀。

在此我想從各個不同參與者的觀點,分享我對台灣第三方支付產業的觀察:

Player 1: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面臨的第一個問題永遠是:「政府到底該不該管、能不能管?」 其次是:「如果該管,該怎麼管?」

關於第二個問題,前述文章皆已十分精彩詳盡,我不打算多做說明。這裡想跟各位討論的是第一個問題。這涉及了一個根本的命題:第三方支付產業的本質到底是什麼:是交易履約保證?是金流代收付?還是交易價金保管?

  • 如果是第三方支付是履約保證…

履約保證其實是一種提升交易雙方信賴、降低違約風險的機制。有此機制,買方可放心在未收到賣方商品前先行給付價金,賣方也可在未收到款項前出貨。履約保證在法律上並非專屬於金融機構之服務,原則上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在符合法令限制(如公司章程許可得為保證)下,皆得從事一定程度的履約保證。也因此,履約保證不當然屬於金融主管機關的管制範圍。

  • 如果是第三方支付是代收付…

代收付服務,就是幫賣方把應收款項收妥後定期結轉賣方(所以法律上代收付業者須與賣方有契約關係)、同時也幫買方把應付款項轉付賣方(所以法律上代收付業者有向買方收取對價(如手續費)的正當性)的服務。這種服務的本質,可比擬為一種金流「跑腿」或「通路」(這也是為何大家常以「Payment Gateway(支付渠 /閘道)」稱之)的概念。也因為這樣的本質上偏向商業交易的服務,而非金融交易的服務,所以,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的主管機關金管會,或金融支付系統的主管機關中央銀行,並不特別想且也無必要用力的管制代收付業務。所以,這是一個目前台灣監理上「半吊子」的業務類型,亦即經營代收付業務,原則上不需要特許執照。

  • 如果是第三方支付是價金保管…

若是交易價金保管,問題可就沒那麼單純。首先,這項業務的本質當然是價金的「保管」(即法律上的「消費寄託關係」,但為便利各位了解,我決定使用「保管」來稱呼)。保管業務是一個古老的行業,本來並不需要用特殊的眼光看待,如美術館的寄物櫃、大樓的停車場、旅館的暫放行李服務等,都是保管業務。但如果保管的標的物是「錢」,則情況會稍微複雜一點。

如果保管錢的方法,是以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原來金額(即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原來金額的數額(即加上利息),則這樣的行為依法叫做「收受存款」,依銀行法規定,這種保管業務只有經特許的銀行能做,違者大刑伺候(是的,銀行法 29 條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否則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高額罰金)。此種保管業務(即收受存款)乃典型的銀行金融服務,受到主管機關金管會極高密度的管制。

但如果該項保管,並不是以返還本金或利息為其性質,這種保管業務不見得必須與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劃上等號(否則以後小學老師不敢保管班費、社團負責收社費的總務也沒人敢當,三叔四嬸的會仔錢也沒人敢代收,那還得了…)

但究竟應由誰的觀點來決定金錢保管的性質是不是「存款」呢?我們應該看看銀行法究竟為何而訂:依銀行法第一條規定,該法制定的其中二項主要任務,是為了「 保障存款人權益」及「適應產業發展」。所以,我們應該先從存款人的認知來觀察這個問題:如果「把錢提供給他人保管的人」明確知悉其提供金錢的目的並非為「未來可以拿回本金及利息 」(而係為支付對價、儲累資金以供未來重複交易或其他目的),則其權益並無遭違法吸金而受侵害的可能;此外,台灣目前正值電子商務及網路雲端產業發展急待突破的重要時刻,在相關法規尚未健全之際,主管機關及法院依銀行法第一條彈性調整對法條文意的解讀,以利第三方支付及電子商務之產業發展,恰正符「適應產業發展」的立法意旨。

所以,發現了嗎? 第三方支付的付款方,雖然請服務提供方暫時保管其交易價金,但付款方清楚知悉自己並非進行「存款」,而係為支付對價、儲累資金以供未來重複交易或其他目的,故服務提供方自非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也因此, 即便從交易價金保管的性質切入,此項業務也不當然是金融主管機關的管轄範圍。

所以,三不管…

由於我國是一個法制國家(我想應該是的…),所以當政府決定要「管」一件涉及人民重大權利的事情時,必須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或授權才能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換言之,如果法律沒有清楚的規定或授權,則主管機關是不能「管」的(至少檯面上…)。

從上面的分析來看,主管機關(至少是金融主管機關)目前就第三方支付產業,依法並無管制的權力與義務。反倒是如果要管,必須要有一部名正言順的法律清楚規定或授權,才符合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的原則。

(第三方)支付產業是電子商務及網路/行動產業發展的命脈,所以目前主管機關面臨的真正問題,毋寧是審慎思考究應採取何種政策發展價值判斷,才有益於第三方支付產業的發展:如果政府目前有資源、有能力、有把握能扶助台灣第三方支付產業的健全茁壯,則應謹慎妥善的制定專法,確立產業衝刺的方向;反之,如果政府目前(我對政府「最終」是有信心啦…所以我說的是「目前」…不要再挖洞讓我跳了)沒資源、沒能力、沒信心,則保持沈默是最好的發言。因為如上述,第三方支付產業目前並無特殊目的事業主管及主管法規,主管機關目前似無管制的正當性,若能減少干預、放手讓產業自由發展,則其非但可避免違法行政,我相信反倒可讓業者殺出一條適合台灣產業走的路。

各位看到這裡,我想大家都累了,至於從使用者觀點及服務提供者觀點來討論我國第三方支付制度,將留待下回分曉。

(待續)

(圖片來源:joeybones, CC Licen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