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以下文字摘自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顧問公司「勤業眾信」出版之《創業時代:財會管理的必修課》一書。勤業眾信與其他會計師、財管顧問公司不同的是,他們針對許多新創公司提供服務,提供他們在審計、稅法、風險、財務、管理等方面的諮詢。(以下文字經編輯略為刪修。)
對新創團隊而言 ,最在乎的還有「技術入股」的問題 。什麼條件可以用技術作價入股? 技術入股要課稅嗎?所得要如何計算 ?可以緩課嗎?可以緩多久?緩課代價很高嗎?
所謂「技術入股」,一般是指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股款,且一樣需要課稅。從民國 93 年起,股東所取得的股票超過技術入股無形資產取得成本部分,要算入財產交易所得中,應申報所 得稅,且不能適用緩課。如果作價的股東是個人,應作為個人財產交易所得,依照現行稅率為 5% 到 45%;如果股東是企業,則針對該財產交易所得課徵 17% 營利事業所得稅。
端看上述規定,不難發現,新創團隊若以技術入股,在以「技術作價時」即產生稅賦負擔,對原本就資金缺乏的新創團隊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政府為照顧新創團隊,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都特別針對技術入股課稅時點有緩課的規定,原則上將課稅時點從「技術作價時」延緩到「股份轉讓時」。
因法令規定各有不同,下表則比較了各法令適用對象及緩課規定:


- 產創條例修法通過
鑑於近年國內人才外流嚴重及技術能量不足,為回應產業界需求,立法院甫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三讀通過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關於研發租稅獎勵相關規定重點彙整如下:
智財權入股緩課不限產業及規模
1. 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個人或公司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自行使用者。
2. 作價抵繳股款當年度依法規定所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所得稅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 5 年課徵,惟於期間內將該股票轉讓或放入集保,則於該年度課徵所得稅。
3. 非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個人或公司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自行使用者。
4. 無 5 年年限限制,惟所得計算按「股票全部轉讓價格」於實際轉讓年度,扣除取得前開股票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5. 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或作價抵繳認股股款金額或轉讓價格之 30% 計算減除。
6. 公司有通報緩課股東轉讓所得之義務,違反者除責令補報外,將處公司負責人應申報所得 10% 之罰緩,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最低則不少於 5 萬元,逾期補報則減半處罰。
→ 除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外,產創條例也加入了智財權入股緩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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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圖來源: CC Licens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