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為台灣的 AI 治理,挪出一點思考空間。
從一個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說起:打擊犯罪到底是哪一個部會的事?在過去科技還沒有深入衝擊社會的時候,內政部警政署有明確的職責、能夠清楚行使公權力並有效打擊犯罪。但為什麼現在,這個「打詐」任務看起來像數發部的責任?
事實上,詐騙是犯罪行為,內政部與法務部當然不能置身事外。然而,當防詐工作變得複雜,它同時會牽涉到數發部、金管會與 NCC 等單位。這說明即便有明確的「主管機關」(如法務部負責犯罪預防),許多新興議題仍需要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協作。這種多頭馬車的困境,也同樣出現在 AI 人才培育、產業應用等各個領域。例如,AI 教育雖為教育部的責任,但教育部可能不夠理解 AI 技術,所以需要數發部、國科會等單位協助;勞動部則必須了解產業需求與 AI 對工作的衝擊,才能超前部署進行人力資本規劃。
看起來,每一件與 AI 有關的事,都和數發部有關係。但數位發展部真正適合的樣子,應該不是一個萬能部會,而是扮演跨部會協調引導的角色——更接近「數位發展委員會」。
只修訂 AI 基本法就夠了嗎?
AI 基本法的本意,是要提供一個治理 AI 的法制框架,但台灣目前的狀況,有時會將「立法」當作唯一的「解方」。事實上,若缺乏制度基礎與治理架構的法律,就像跑車有方向盤卻沒有傳動軸,恐淪為紙上談兵,哪裡都到不了。
回顧歐盟、日本、韓國等國際經驗,可以發現一個共同點:成功的 AI 法律推行,都仰賴強大的專責機構與跨部會治理機制。例如,歐盟 AI 法案(AI Act)並非單靠一個部會完成,而是由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進行跨部會協調,並由歐洲 AI 辦公室( AI Office )作為主管機關,確保各成員國政策的落實。
同樣地,韓國在推動《 AI 國家戰略》之前,先由總統直屬的「國家人工智慧委員會」整合教育、產業、國防與金融等各方資源。立法與政策是配合制度推動的結果,而非制度的起點。日本的 AI 政策則最早由「內閣府」領導,而非分散在產業省或其他部會。內閣府負責制定《 AI 戰略》,再由各部會分工落實,確保法規與政策方向的統一。
這些國際案例共同顯示,成功的 AI 治理模式皆是治理機制與立法雙軌並行。即便 AI 基本法草案已通過,台灣若缺乏與其相應的治理機制,可能會落地緩慢。AI 涉及國安、經濟、教育、司法、醫療、文化、甚至主權等全方位領域,不太可能由單一部會全面掌握。
我們有哪些有效的制度設計可能?
此刻,即便立法程序已經啟動,我們仍然可以著手建立配套運作機制。國發會可以協助研擬國家層級的 AI 發展大方向計畫,當政策涉及跨部會合作與協調時,行政院政務委員當然也能發揮功能,協助行政院長整合協調。
但更根本的解決之道,可能是借鏡國際的經驗,先行建立一個能整合全局、明確的 AI 治理中樞。
這可以從立即成立「國家 AI 戰略委員會」開始,如果可以總統召集領導,賦予其最高位階的決策與協調權力,可以確保戰略方向能夠一體貫徹。在此架構下,數位發展部則可扮演幕僚作業單位,提供專業支援、協調跨部會工作,並蒐集社會與產業意見。這個「國家 AI 戰略委員會」的設計,不僅不與未來 AI 基本法的立法相衝突,更能立即啟動台灣的 AI 發展戰略,加速落地運轉。
即便未來台灣有了 AI 基本法,那麼其主管機關必須是能整合 AI 發展的專責機構,而非某個單一部會。這也是為何我們可以考慮從戰略層級的委員會起步,並逐步調整發展成一個更具法定地位的「數位發展委員會」,以應對 AI 時代的長遠發展。
回歸初衷,AI 發展的戰略和治理的重要性,不下於打詐。即便 AI 基本法草案已在立法院審議,我們仍不能輕忽其後的執行挑戰。一部法律若沒有強大的跨部會治理中樞作為引擎,終將難以發揮效用。台灣若想在全球 AI 浪潮中脫穎而出,必須認知到:比起完成立法,更重要的是先行設計好治理 AI 的運作引擎。唯有建立一個能整合全局的「國家 AI 戰略委員會」,才能真正讓 AI 發展乘風破浪,奠定台灣另一個五十年的堅實基礎。
*首圖來源:AI 工具 Gemini 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