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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數位音樂誌】大陸著作權法開倒車?

聯合報於 4 月初報導了大陸著作權法「保障音樂著作 3 個月」的修正草案新規定 ,還引用多位台灣音樂人的評論,說這會讓翻唱者坐享其成,降低原創意願,將衝擊音樂產業。

聽起來蠻糟的?(可能也有人拍手叫好?)

不管如何,這樣「強制授權」的概念,其實台灣著作權法早就有:「第六十九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知名著作權專家章忠信老師日前還專文論述了此法條的立法背景:「因音樂著作須被廣泛使用,才能有其經濟價值,先進國家的著作權法要保護音樂著作時,就配套建立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制度,在兼顧著作權人利益下,避免音樂著作被權利人壟斷。」文中也比較美國著作權法第115條的類似規定,其條件還更寬鬆,沒有6 個月或 3 個月的限制。

而經與專家和律師確認目前台灣法條中"發行"的定義:依現行智慧財產局之解釋僅包含實體物。若僅透過數位平台供消費者下載或點聽的方式,並非著作權法第 69 條之"發行",所以應也無法適用強制授權。

從立法背景和目前適用範圍來看,若認為「強制授權」會「降低原創意願,衝擊音樂產業」,實在是有些杞人憂天,而且已不合時宜。

來比較一下大陸現行著作權法和修正草案中關於這部分的內容:

大陸現行著作權法 「第四十條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大陸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第四十六條  錄音製品首次出版 3 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

單以這樣的修正條文來看,大陸的著作權法規是往更合於國際潮流的路前進,不是開倒車。(整份修正草案在大陸當然引起了更多關注和討論,大陸音樂界人士反彈更為激烈,畢竟每個地區的市場環境並不相同,國際上已被普遍認同的價值觀,是否放在大陸就合適?這顯然有待討論。在此僅就對法條的部分提出看法。)

而「如果這條法案通過,中國會成為全世界的笑柄,身為一個大國家,卻通過落後全球廿年的法案。」這樣的觀點,代表很多產業人士對著作權法的認識,落後了全球可能不只 20 年。

歡迎來這給予我指教及建議。]

(圖片來源:mikeblogs, CC Licen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