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家裡沒有電腦、沒有數據機的人,有可能使用網路違法分享檔案嗎?聽起來根本不可能,但從一個最近剛結束訴訟的案件看來,版權商和德國法院可不這麼想。
事情要回溯到 2010 年 1 月,在一個寒冷的早晨,一位退休、單身的德國女士收到版權商的控訴,振振有詞地指稱她日前使用 eDonkey,在網路上分享一部暴力電影,必須因此付出 650 歐元(相當於台幣約 2 萬 5 千元)的罰金。
然而,這顯然是誤會一場。因為這位女士雖然曾申請綁約 2 年的電話和網路套餐服務,但她家裡不但沒有電腦、沒有數據機,甚至連 e-mail 帳號都沒申請,也沒有其他家人和她同住。在駁斥版權商的控訴之後,這個案子鬧上法院。
儘管一切看來很可能是版權商弄錯了,或網路服務商錯看了這位女士的帳戶,法院卻無視這些事實。「一般而言,版權商必須證明是誰侵犯著作權,但在網路盜版盛行的時代,這對版權商來說很困難,因此德國法院減輕這方面的舉證負擔。」負責為這位女士辯護的律師說,「版權商只需表明受保護的檔案曾被哪些特定的 IP 位址分享,接著,被控告違法分享檔案的人,就必須想辦法證明自己的清白。」
在德國,網路帳戶的擁有人,必須為所有在他帳戶底下發生的事情負責。被告必須證實,他或任何曾經使用這個帳戶的人,都沒有任何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如果無法證明自己的清白,就會被判有罪。
然而,要證明有罪很困難,同樣地,要證明無罪也很困難。要不是這位女士沒電腦、沒數據機,現在很可能已經付了 650 歐元。「德國的法律太偏袒版權商了。」外電如此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