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與內容商洽談授權時,曾接到知名音樂老師的電話,老師開始時充滿敵意:「我是音樂人,希望你不要騙我。」彷彿這通電話是為了吵架,不是合作。終於,老師在電話結束前改變口氣:「我是音樂人,專長是做音樂,相信你可以幫我,所以你說什麼都好。」幾分鐘內,我就從可能是個騙子,變成被信任的夥伴。
很明顯地,老師以前應該有過吃虧上當的經驗;即使被咬過,看來並沒什麼進步,連基本的談判溝通技巧都還缺乏;老師表現出藝術家不屑商業機制的率性;和現實中仍需要產業運作才能帶來報酬的無奈。
數位音樂產業中經常上演這樣矛盾的情節。音樂人想談合作,卻恐懼被騙,又不大懂商務,當過程中不順暢,就認為是合作商造成的。
2011 金曲論壇還出現這樣的聲音:「有樂團想在 iTunes 販售音樂,但唱片公司不願意上架,唱片公司似乎阻礙很多可能。」唱片公司當然有其成本效益考量,海外市場可能剛好就非它目前的發展重點。每間公司的能力所及與業務方向本來就不盡相同。若海外數位銷售是你重視的,當初怎沒寫進合約?這則故事的真正教訓應該是:你簽約前是否已確認公司條件與你所需相符?又,如果會產生其他情況,合約中是否有為自己保留空間?
當你選擇自行經營事業,就該學會為自己負責。
數位時代與過往其中一個很大的不同是許多開放工具的出現,生產、行銷、社群等。取得成本降低,資源不再只被少數人掌握。透過網路,音樂人可以直接接觸聽眾,跟粉絲交流。獨立廠牌興起,小眾市場出現,大型唱片公司角色不若以往。你可以經營自己,不必再倚賴誰-這些已可算是耳熟能詳的教科書內容。
但教科書沒寫的是,有行銷工具不代表會行銷操作,可以接觸到市場不代表有能力開拓業務,知道聯絡方式也不代表懂得洽談合作。開放工具的出現,降低成本,釋出資源,但不會因此養成專業。
所有的專業,都需要練習。演奏如是,創作如是,企劃行銷商務談判亦如是。
有樂團拍了支 MV,想賣給卡拉 ok 公司,賣價還遠高過拍攝成本,並表示這就是所謂的內容授權收益。不知道他們從哪聽到這「所謂的」?也不知道他們對自己的市場價值為何如此充滿信心?廠商還得不厭其煩教導:應先將歌曲及宣傳推廣方式提供給廠商參考,再瞭解對方怎樣的價格下有意願購買;最後回頭評估,這樣的價錢,值不值得拍攝。不專業會產生的不是合作,而是困擾別人的公害。
你可能認為這些都是個案,不具代表性。其實,屢見不鮮。曾有大票樂團朋友為了發片,40 個人趕著在 40 份合約簽上名字。典型的集體自殺。
還是有善用數位力量經營的例子。事實上,台灣已有公司專門經營海外平台數位發行的服務,早有音樂人以此打開國外市場。台灣知名 DJ Eddie Hu 的作品曾被電音數位指標平台 Beatport 推薦為十大必聽 Deeo-House 和 Tech-House 歌曲;而他所經營的「回聲唱片 Revox Records」也以數位發行理念,在多家世界指標數位下載音樂商店販售歌曲,成為台灣舞曲廠牌的先驅。
美國知名老牌藝人 Neil Young 在近期訪問中,提到在這個時代,音樂人有比以往更多的空間和選擇,所以別再只是抱怨產業。
而若選擇自行經營,代表許多事要重新學習和調整。你真的準備好了嗎?
(圖片來源:mundialdetang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