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導讀:總統候選人宋楚瑜在總統辯論會上提到,銀行公會阻擋第三方支付十幾年,讓台灣本來領先的電子商務落後中國,並且承諾若他當選總統,絕對會改善此等情況。
先前,支付寶要登台,消息甫出國內就引起廣大討論聲浪,一篇專訪藍新總經理詹聖生舊文也被翻出,他直言「因為政府,我們從領先支付寶到落後他們 10 年!」面對民間、總統候選人紛紛提出的質疑批判,掌管此事的金管會也正式回應了,但是金管會認為「我國第三方支付產業之發展相較於國外,具備相當健全經營環境與業務發展空間…… 足以提供第三方支付產業成功經營之良好條件。」總結一句話,金管會覺得台灣在第三方支付上,做得很好!
但是國內有第三方支付業者,難道就代表第三方支付產業發展良好。對於在此領域耕耘的業者來說,自然不是「有即可」,政府法規的開放、民間努力、大眾普及等不同因素,才是共同貢獻整個產業的要素。金管會搞清楚了嗎?(以下為金管會回應宋楚瑜評論的官方新聞稿)
關於總統候選人於 105 年 1 月 2 日辯論會場提出「銀行公會阻擋第三方支付十幾年,讓本來領先大陸的電子商務遠遠落後於大陸之後」,金管會針對我國第三方支付服務發展及管理之立場,說明如下:
一、第三方支付服務係基於實質商品及勞務交易,辦理交易款項代收轉付之行為,屬於「代理收付款項」服務,並非銀行之專屬業務,銀行及非銀行業均得辦理,在第三方支付專法制定之前,於經濟部登記「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業者已逾千餘家,國內業者早已從事第三方支付服務多年,並無落後國外十幾年之情形。
二、金管會表示,103 年 4 月行政院指示由金管會擔任第三方支付服務專法主管機關後,經分別邀集相關政府機關、銀行公會、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等召開 4 次研商會議,完成「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 (下稱本條例) 架構及內容之擬訂。於同年 5 月陳報行政院後,同年 9 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 104 年 1 月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 2 月 4 日公布。配合本條例 5 月 3 日施行,金管會再度邀集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發展協會及第三方支付業者等,於 3 個月內完成 15 項授權法規命令 5 之訂定目前已有 3 家業者取得許可,2 家業者進行審核中。
三、本條例參採國外先進國家相關法規之運作機制,賦予原則性與開放性之內涵,並保留主管機關未來開放其他業務項目之空間,以鼓勵業者積極創新與發展新型態支付服務,滿足民眾利用便捷電子支付方式之需求,爰規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範圍,除立法前原即得辦理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外,比照國外法令規範,新增開放收受儲值款項(含外幣儲值)及無實質交易基礎之資金移轉 (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 服務。我國第三方支付產業之發展相較於國外,具備相當健全經營環境與業務發展空間,並為進步之立法,足以提供第三方支付產業成功經營之良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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