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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出爐:台灣有進步,但還是罰太少!

【我們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來台實地評鑑,因為我國在 2011 年被曾被列入危險名單,離制裁僅一步的「加強追蹤名單」中,這次能成為「一般追蹤名單」,也顯見台灣這幾年來的進步,不過 APG 點出,台灣對洗錢的懲罰太輕,不符比例原則,不過對金融業者來說,罰金只是其次,最重要的是信譽問題,建立起完善的防治機制才是根本解決之道。(責任編輯:鄧天心)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來台進行為期二週的實地相互評鑑今 (16) 日順利結束,評鑑團的評鑑報告雖未正式出爐,但是評鑑團率先提出初步評鑑,雖然評鑑團肯定台灣明顯進步,但是仍提出有 6 大缺失,其中 OBU 的客戶審查被高度關切,評鑑團也提出 3 大建議。對於與金融相關的缺失,金管會副主委黃天牧表示,12 月會提出改進方案。

此次 APG 評鑑為期兩周,評鑑團肯定在政府高度支持下,台灣明顯進步,評鑑團表示,我國在 2007 年至 2016 年間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體系並無顯著進展,直至 2016 年美國金融監理方對於兆豐裁罰案,以及第三輪相互評鑑之到來,是我國政府高度政治致力於防制洗錢制度改革及實施的主因。

對此,黃天牧補充說明,此次評鑑,評鑑團高度比例的抽選金融業進行評鑑,我國共 37 家銀行,就對 13 家金融機構面試評鑑,過去 APG 抽選金融業接受評鑑的比例都沒那麼高,預期兆豐 2016 年的裁罰案確實是影響原因,而據兆豐所述,表現令評鑑人員滿意。此外,我國對洗錢防制,並非始於 2016 年,而是始自 2014 年,也不是針對此此評鑑,而是認為洗錢防制的重要性,我國自 2014 年就積極改善努力。

洗錢防制有進步,但還是有進步空間

雖然評鑑團對台灣的進步正面肯定,但是也指出部分缺失,包括:一、目前國內金融機構過於依賴機關發布的洗錢表徵;二、需再強化以風險為本的管理;三、金融監理應深化境外金融中心 OBU 的查核機制;四、強化法人及實質受益人透明度;五、洗錢犯罪裁判刑期偏輕而不具勸阻性;六、反武擴之法令尚有缺失等

其中,評鑑團指出,如跨境現金流動,外匯和部分環境犯罪的相關考慮尚有落差,包括境外犯罪威脅(特別是來自中國大陸的犯罪所得)及離岸金融業(OBU,OSU,OIU)的風險評估等仍有不足之處。

此外,評鑑團還認為,客戶審查義務 (CDD) 過於依賴基本文件,加強客戶審查義務運用尚不足,國內客戶的實質受益權的辨識過度依賴經濟部的資訊,且此些資訊並非即時最新。但在實務上,25% 股權的門檻可能過高,特別是在應用加強客戶審查程序時,或辨識外國客戶、複雜結構和外國信託的實質受益權時,更顯挑戰。辨識境外公司的控制權也存在問題,OBU 在這方面面臨最大挑戰,評鑑團對整個行業最近更新的客戶的深度和品質有疑慮,因此,建議我國應評估 OIU 和 OSU 產業的弱點並與業者分享。

觸法者不怕罰?評鑑團建議調高罰鍰

而針對評鑑團認為,現行法規對金融業違法(規)裁罰太低,不符比例原則,黃天牧表示,金管會已修法提高罰鍰金額,銀行法罰鍰上限從新台幣 1000 萬元提高到 5000 萬元、保險法從 1500 萬元提高到 3000 萬元,證券交易法從 240 萬元提高到 480 萬元。

評鑑團最後具體提出三項建議,指出台灣應該:一、繼續完成並執行全國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策略;二、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建立的協調機制予機構化,以支持持續進行的風抵減措施,並確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政策執行;三、且針對高風險威脅犯罪強化特定國際合作

評鑑團進一步表示,金融與非金融產業的主管機關,應強化以風險為本的監理,並持續與業者和公會的接觸,以保持對洗錢 / 資恐風險和義務的暸解,並應優先考慮對銀行內風險較高的業務 / 部門進行風險管理,尤其在客戶審查方面,針對 OBU 更有需要。我國應加強執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事業及人員客戶審查義務,以確保金融機構或非金融事業及人員有效執行實益受益人的客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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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合作夥伴 鉅亨網 授權轉載,並同意 Tech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 〈〈APG初評出爐〉我國仍有6大缺失 OBU客戶審查不足遭點名〉,首圖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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