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法知識包】無限、有限、閉鎖,哪種公司形態才符合我的創業需求?

導讀:以下文字摘自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顧問公司「勤業眾信」出版之《創業時代:財會管理的必修課》一書。勤業眾信與其他會計師、財管顧問公司不同的是,他們針對許多新創公司提供服務,提供他們在審計、稅法、風險、財務、管理等方面的諮詢。(以下文字經編輯略為刪修。)

一群志同道合的夥伴,想要籌組公司、創立事業,但卻不知道應該怎樣起頭?公司組織型態那麼多,究竟要選擇哪一種,才能符合需求?一旦組成公司,可以更改公司型態嗎?想引進創投資金,又想鞏固技術團隊的經營權,哪種公司型態最適合?如果再考量未來進入資本市場的可能,該選哪一種公司型態…… 這麼多創業初期所需面對的問題,應怎麼處理?

  • 目前公司法下的可選擇型態

依公司法第 2 條,公司種類可分為四種: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台灣依公司法規定登記的公司家數超過 65 萬家,其中屬「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合計家數佔登記家數 99.99%,意即台灣絕大多數企業家,多選擇這二種公司形態組成公司,而不考慮「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

政府為了更貼近台灣中小企業需求,民國 104 年修訂公司法,在原「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中,再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本篇將針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閉鎖性)及閉鎖性股份 有限公司進行分析。

一、有限公司:

屬於「人和」性質的組織型態,相對法令規範較少,但對資本的形成、移轉都較缺乏彈性,例如股東要將其出資額轉讓,尚需經其他股東的同意,無法任意執行,如此 一來,雖相對有利於穩固經營權,但對外較難募集資金,對公司成長有較多限制。

二、股份有限公司:

屬於「資和」的組織型態,是現行法令規定下,公司擬進入公開資本市場時唯一的組織型態。股份有限公司原則採行所有權(股東)與經營權(董事會)及監督權(監察人)分離制度,舉凡盈餘分配、選任董監事等公司重大事項都需召開股東會決議;另就股權轉讓問題,除發起設立一年內不得轉讓外,股東持股得自由轉受讓,不得禁止或限制,相對可能造成股東成員隨時因股權轉讓而變動,尤其當增資引進新資金後,可能因股權結構變更,而造成原創業經營團隊的持股比例降低,因而產生失去經營權的疑慮。

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政府為鼓勵新創事業之發展及因應其需求,以營造更有利的商業投資環境,並賦予企業「契約自由」與「公司自治」精神,引進英、美閉鎖性公司制度,讓新創事業得以在股權安排與經營權自主及運作上更具有彈性。

閉鎖性公司,除了原法令規定得以現金、技術或其他財產出資外,還增訂股東得以信用、勞務作為出資種類,且可以對股東股權轉讓用章程予以限制,又得發行複數表決權的特別股。種種新的寬鬆制度規定, 突破現行公司法對非閉鎖性公司的限制,公司為求穩定成長及保留經營團隊自主性,應是新創事業的投資人所重視的問題,閉鎖性公司組織的運作模式,正可符合新創業者需求。

  • 新創公司可以選「閉鎖性」比較彈性

綜上分析,若是資本雄厚且無對外募資需求的創新團隊,事業草創之時,僅考量「人和」因素,可選擇「有限公司」當作起步,當公司經營發展到一定規模,可轉型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非閉鎖性),再為進入公開資本市場作準備。

大部分的創業團隊,雖擁有先進的創業「Know How」,但缺乏能讓公司運作的「活水」(即資金),在考量對外募集資金需求下,可選擇股份有限公司;如同時想兼顧創業團隊的經營權、吸引外部資金投資,則新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亦是不錯的選擇。

一旦選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經營規模發展到一定程度,仍可轉換成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非閉鎖性),再進一步完成公開發行及上市櫃的程序。

  • 小叮嚀:

每個創業團隊需求都不相同,未來發展方向也不同,目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雖立意良善,但因剛上路而還沒有明顯成功案例,建議新創公司成立時,向專業機構諮詢,以避免在草創初期多走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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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新創公司蓬勃發展,政府也期待透過創業促進產業轉型,但開公司不能單靠熱血和創意!創業者與企業管理者需要知道的 Know-How,實則都與「法務和財務」相連,管理也是一門專業,趕緊來練財法務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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