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ick’s Talk: Law and Web 專欄】看門道、看熱鬧?群眾募資的法律觀察(下)

看門道、看熱鬧?群眾募資的法律觀察(上)

上一篇簡單介紹了群眾募資的起源、制度本質、制度參與者的觀點以及幾種制度的發展模型等。美國在通過JOBS Act之後,算是確立了自己的一套遊戲規則,然而制度飄洋過海到臺灣,在現行法制不夠完備的情況下,卻可能產生許多法律上的潛在問題。

  • 群眾募資是一種公益募款嗎?

群眾募資首先會碰到的問題就是:在募資平台向大眾募資以實現自己的募資計畫,算不算「公益勸募」?

依照現行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只有特定團體例如社團法人、公立學校等等方可進行公益勸募,所以,如果募資者不是前述的特定團體,卻在募資平台上進行法規所謂的「公益勸募」,就有可能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違者依該條例第 24 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所以國內的募資平台例如 Flying-V 就有限制,除非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否則原則上不得進行公益勸募行為。

但到底什麼是法規所謂得「公益勸募」呢?其實依照公益勸募條例,所謂的公益勸募,指的是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之行為。除此之外,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以及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都會受到公益勸募條例的管制。

由於有一些人覺得,群眾募資,尤其是捐贈模式(the donation model)確實長得有一點點像公益募款,所以主管機關內政部在意識到這個問題後,為了在不修法的情況下解決問題,傾向作限縮解釋。據我瞭解,目前主管機關非正式的態度是傾向管制「募款行為」、但不管制「捐款行為」。具體而言,也就是不得向不特定多數人公開帳戶資料進行募款;但如果只是出資人看到出資計畫資訊(僅有計畫內容,沒有匯款帳戶),便「主動」向平台表示想要出資,等到募資金額達到之後,平台才把款項匯給計畫發起人,如此操作,便可認定群眾的出資為「捐款行為」。若採此一解釋,將大大減低群眾募資在現行法下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之風險。

從執行可行性來看,這種山不轉路轉的認定方式,確實值得肯定!不過,在操作上其實真的不需要這麼辛苦:因為,只要清楚釐清「公益勸募」的定義,一切都很清楚。這也是我們未來期待主管機關能再尋求修正的。

  • 群眾募資要繳稅嗎?

「理論」上:如果募資平台採取的模式是捐贈模式(the donation model),那麼當然就會面臨繳交贈與稅的問題,因為出資贊助計畫發起人的行為正是贈與行為。縱使這個募資採取回饋模式(the reward model)或預購模式(the pre-purchase model),仍要具體判斷計畫發起人提供的回饋以及出資人的出資額是否等價,因為贈與稅法第 5 條規定,如果兩者對價顯不相當,仍以贈與論,同樣需要繳交贈與稅。不過目前每個人每年的贈與行為有免稅額 220 萬,只有超過 220 萬的部份需課徵 10% 的贈與稅,且此一稅額應由贈與人申報繳納。所以如果出資者是針對這樣的計畫出資,需注意有沒有超過免稅額的範圍。

發現了嗎?如果真的照上述理論執行,在捐贈模式(或上述極端的回饋模式或預購模式)的情形,竟然會發生參與募資的群眾應申報繳納贈與稅的問題!聽起來是不是怪怪的?確實,當一個法規操作聽起來怪怪的時候,就是政府應該確立政策取向的時候了:我們到底應該健全各式募資平台?還是嚴格操作中華民國萬萬稅這個顛仆不破的「真理」?若選前者,則主管機關應往修法(或至少由國稅局先以解釋方式擋一擋)方向邁進。

  • 群眾募資會被認定為「吸金」嗎?

其實,私底下有許多比較資深的先進問過我一個問題:像 kickstarter 這種群眾募資的平台,不是跟幾十年前的「鴻源」吸金投資的模式很像嗎?

將中性的群眾募資平台與吸金的投資公司相比,確實是委曲了點。前述所提及的借貸模式(the lending model)會是比較像的模式。如果平台運作模式果真如借貸模式運作(即出資人借錢給計畫發起人,計畫發起人嗣後返還本金加計利息),那麼確實有違反銀行法所規定,非銀行不得辦理收受存款行為的疑慮。不過,姑不論現行的募資平台運作方式並非如此,單就「平台設置者」的角度觀察,若其僅扮演中介資金撥付的工作,並未實際將募得資金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自然較無收受存款的問題。況且就「出資者」角度出發,出資者自己也不會將其出資行為定位為向平台存付款項,所以,自銀行法的立法意旨出發,並不至於有觸法疑慮。

若真要追究,依主管機關及司法實務上對於銀行法的解釋,「計畫發起人」反而比較有可能被認定涉及違法吸收存款的行為!因為銀行法相關條文的構成要件為「對不特定人收受款項」以及「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計畫發起人如果提供了相當於出資額度的對價,或甚至更高,則計畫發起人將很可能該當違法吸收存款!

所幸,在眾多聽起來不會怪怪的司法實務上中另有認為,認定是否為收取存款的行為,需進一步觀察存款之時間及金額,而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足以認為計畫發起人是以此經營業務者,才會該當。所以如果計畫發起人只是收取小額的款項,發起整個計畫的時間不長,那麼就不會構成吸金行為。

  • 群眾募資是「投資行為」嗎?

我認為,群眾募資可否運用於(小額)創業之股權投資,是我國現行群眾募資實務與美國 JOBS 法案所清楚定下的遊戲規則之間,差異最大的地方!依據我國的證券交易法第 2 條的規定,發行人募集、發行、買賣有價證券都應適用證交法的範疇。若群眾募資中的新創公司採取「發放公司之新股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等憑證予出資者」作為募資計畫的本質,很可能會受到證交法之管制。

然而適用證交法之結果,對於採用群眾募資方式成立或籌資的(新創)公司將負擔過大,因為依據證交法規定,發行、募集有價證券需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報生效後方得發行,且需定期公開財務報告,並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另外還有股權分散、內部人持股成數的要求(還有許多資本市場法令遵循的遊戲規則,各位不會想在這裡知道的…),這些法規遵循成本對於採取群眾募資的計畫發起人來說,恐屬不可承受之重!(因為,計畫發起人就是沒有錢,才會選擇群眾募資吧~)

所以,國內目前的平台不容許計畫提案者提供類似現金股利或是股權的回饋機制,恐怕就是基於上述的考量否則將會嚇走非常多的計畫發起人。金管會也私下表示,將來若有「股權型」的募資平台或計畫出現,一定會介入管理。

  • 群眾募資與消費者保護怎麼做?

依目前的法規及行政函釋認為,只要任何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的個人及其他型態之團體組織,都可該當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之「企業經營者」(即消保法下的主要義務人),因此計劃發起人與募資平台都有可能受到消保法的規範。

且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規定,消保法上的「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所以不管計畫發起人有沒有從募資計畫賺取利益、或無論募資平台業者有沒有收受手續費,皆會適用消保法。所以計畫發起人或平台業者對於其服務的提供可能要付擔無過失責任(但負責任的對象不同:業者應僅限對所提供的募資平台服務本身負責;計畫發起人則應對其計畫本身負責);定型化契約條款的約定應符合誠信原則、審閱期間等的規定;服務的標示必須依法為之;另外還可能受到地方主管機關的監督、規制等等。

另值得注意的是「廣告」的規範。

由於計畫發起者的提案說明內容越來越花俏,此等表述未嘗不會被認定是一種「廣告」。由於出資人與提案者之間的關係構成交易的需求者及供給者,所以如果廣告有不實引人錯誤,導致出資人錯誤選擇,(計畫發起人藉由不實廣告得到了出資人的錢)亦可能因此構成消保法及公平交易法上的不實廣告行為。至於募資平台會否成為消保法下的「媒體經營者」,從而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這說來話頭又長了…簡言之,平台業者若可證明自己並非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即舌燦蓮花的募資說明)與事實不符者,依法不需負責。

  • 群眾募資與個資保護

2012 年 10 月剛生效的新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宣示政府捍衛個人資料的決心,然而這也形同對不熟悉法規的企業投下了一顆未爆彈,無論是哪一行業,都必須更加側重個人資料的保護。由於國內外募資平台多半採行會員制,在提供平台、社群管理及金流協助等服務時,勢必需要蒐集、處理、利用大量的個人資料。若以現行個資法的標準,無論國內、外的募資平台,皆仍有若干可以改進的空間(尤其是使用者約款及隱私權聲明!)。

  • 群眾募資上面可能還有其他問題?

除了檯面上的一些通案性問題以外,在法規規範不明的情況下,群眾募資還可能有其他的問題。

例如平台業者與金流業者或各種支付工具的結合有無問題?平台業者與處理募資金流的服務業者間彼此又應扮演如何的角色(想想為何 Amazon 要搶破頭參與 Kickstarter 的增資吧)?募資計畫若涉及侵權,平台業者除了感歎躺著也中槍外,是否應提供下架機制或應為如何的因應?平台業者對募資計畫的內容究竟應否/有無監督義務?跨境募資計畫是否可行?出資者是否可能透過募資平台進行洗錢?…這些都不是三言兩語便能道盡。

從上開敘述可以得知,「群眾募資」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的廣,舉凡消保法、公平交易法、公益勸募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洗錢防制法、贈與稅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以及外匯管制條例等等,多多少少都和群眾募資會沾上一點邊,而主管機關舉凡金管會、內政部、國稅局、中央銀行等等也都有各自的守備範圍,但從這些機關的態度,其實也多可窺見態度是比較保守的,除了較不傾向在現階段直接處理「群眾募資」的問題之外,對於是否屬於自己主管範圍,也多採取限縮的解釋方式。

其實,群眾募資在台灣雖無專法,但由於這套制度的本質,只是一個中立的資源募集平台。從這個角度出發,各行為人乃至於平台本身,當然不會因為參與群眾募資而有違法。想想,Kickstarter 與 Indiegogo 的成功乃至於 JOBS 法案的頒布,竟然是發生在美國人最窮的那幾年,自然有其道理。想想我們台灣目前的狀況(恩…大家窮嗎?),也許在未來政策擬定(如果有的話…)時,自然也不需要大驚小怪。

(圖片來源:R.1985, CC Licen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