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系列第一篇談到,第三方支付與儲值應該要切開看,除了先前說明過的鄰近國家法制背景,本篇讓我們一起看看為什麼國內的電子票證法規不適合套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為什麼我一直強調應該把儲值業務剝離,用一張電子票證執照單獨營運,再與支付平台結合,提供消費者整合性的服務,在實務操作上更容易實現。究竟是主管機關打死不讓,還是其實立法院在幾年前就已決定儲值業務的樣態?
- 儲值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者,即為電子票證
民國 98 年 1 月 1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月 23 日公布施行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條中,有如下定義:
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依上述條文,任何預先儲存金錢價值,再進行多用途支付交易者,均無法規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適用性。而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意即任何行政機關均無法以行政命令形式,許可未經金管會核准發行電子票證之業者經營儲值支付業務,包含銀行或非金融機構,無一例外。
那麼,為什麼有這些新聞?
原本就沒有開不開放的問題,而是業者願不願意依照「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提出申請。不斷施壓於官方的結果,如今金管會能基於銀行帳戶架構,規劃出「儲值支付帳戶」這種創意方案已是腸枯思竭了!
業者為什麼不願意申設電子票證公司?據了解,PChome 電腦家庭集團旗下之支付連公司於民國 98 年間曾向金管會提出電子票證發行申請,惟並未取得核准。姑且不論主管機關審查態度,電子票證相關法規對業者擬營運之第三方支付架構適用性,實存在相當多的問題,茲舉例如下: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如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由主管機關洽會各部會辦理之。對網路產業來說,只要主管機關變成中華民國金管會,等同宣判創意已死,任何新種業務均須報請核可,加上官員們的保守態度,將造成極大阻礙。原本涉及金融領域的相關業務即應受一定程度之監管,但相關措施應為「適度」,而非「過度」。
第3條:特約機構: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電子票證,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一般第三方支付均採網際網路線上申請方式,即時啟用服務,簽訂書面契約不符需求。
第13條:本條例所定電子票證之儲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網路交易金額常易超過一萬元,該門檻不符所需。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電子票證之交易,不得為電子票證間之資金移轉。無法實踐個人對個人間電子商務支付交易。
第7條:無記名發行之電子票證,除前項終止電子票證使用之情形外,發行機構不得應持卡人要求返還所發行電子票證之全部或部分餘額。消費者除非停止使用該服務,否則無法自由將預儲金額提款轉出。
第19條:發行機構簽訂特約機構時,應確實審核,並加強教育訓練及稽核管理,且定期查核特約機構,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網路第三方支付使用者眾多,無法用傳統特約商店思維管理,更遑論實施所謂定期查核。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本準則第5條闡明,單筆消費金額新台幣壹千元以上之一般商品交易屬應用範圍等級第二級;第12條中規範應用範圍等級第二級者,其電子票證類型需為符合CNS 15408安全認證之晶片。網路支付單筆金額超過一千元者,即需使用晶片型態之電子票證插卡交易,減少使用誘因。
由上可知,依第三方支付應用型態而言,電子票證業務框架將無法套用。但無論如何,如本文敘明:任何儲值性支付工具目前依法均受電子票證規範。政府相關單位應正視此問題,而非看報紙換思維,採取不符法制體例的暫時性作為,否則日後將造成更多問題。
無論未來是否制定第三方支付專法,只要涉及儲值議題,應無法迴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適用,除非立法院增修條文,敘明「本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不適用於第三方支付 (或其他用以表示此種業務之法定名詞) 業務」,否則行政機關亦無法自行發布命令,為業者解套。
若能換個思維,把儲值業務與第三方支付平台分開檢視,或許更能海闊天空。在本系列文第一篇曾提到的第三方支付營運架構,實值得政府與業者多加參考,看似複雜,但藉由介面設計,使用者實際操作體驗將類似 PayPal 及支付寶般順暢,一切複雜的法規結構,都隱藏在後端由系統處理完成。
在大家享受 PayPal 便利的同時,有誰想過他們為了合乎美國國內規範,在五十個州逐州分別取得營運許可?更為符合世界各國法律,規劃出龐雜的集團子公司體系?要與國際接軌,也必須看看他們在法規領域付出多少努力,否則先例一開,大小業者蜂擁搶入,若真發生惡性倒閉等情況,更不是網路產業樂見。
- 延伸閱讀
「第三方支付」論戰三部曲之一:儲值業務究竟是不是第三方支付的命根子?
(圖片來源:CityGypsy11, CC Licensed)




